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京财税[2001]1974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1)为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个
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作为计税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职工王某拥有本企业工龄8年,2001年4月因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6800元。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王某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4000元。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15600元(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18640元)。计算过程如下:
(1)106800-15600×3=60000元
(2)60000-4000=56000元
(3)56000/8=7000元
(4)应纳税额=[(7000-1000)×20%-375]×8(个月)=6600元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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