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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承租人与共有人谁优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 09:54 经济参考报

  我从中介商手中租得一套二室房屋,租期二年。上个月,房东说他准备出售这套房屋,问我是否有意购买,并让我不要将售房之事告诉他女朋友,因为他们已经分手了。请问,在同等条件下,我和房东的女朋友谁更有优先购买权?

  读者 李大志

  首先,法律意义上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指的是出售房屋的价格条件,而不是其他。房东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房价,必须等同于出售给其他人的房价,而不能高于出售给其他人的房价。如果房东以更低的房价随后出售给其他人,房屋共有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房东与其他人的买卖关系无效。

  此外,“同等条件”还包含房价的支付期限、方式、搬迁期限以及所售房屋的部位、出售的数量等等。假如该幢房屋有几个承租人,而房东要求整幢房屋一并出售,承租人却无力购买整幢房屋,房东可以将房屋另售他人。承租人此时无权以“自己承租的部分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行使拆开购买房子的权利。

  那么,你与房东的女朋友谁更有优先购买权呢?如果房东女朋友也有产权,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且都主张优先权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我国民法原理来处理,即物权可以对抗债权。房东女朋友取得的购买权是基于她的物权而产生的权利,而你取得的权利是基于债权(租赁关系)产生的,所以,法律优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 周运珠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9-17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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