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龙昊北京报道最近,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了修订,拟施行新的信息披露规范。新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重新制定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完整体系,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基金管理人诚信运作经营理念的树立,更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是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开始建立的,1999年基本形成,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及其补充通知等文件组成,分两个层次:一是信息披露原则性规范,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二是信息披露操作性规范,即《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附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
随着近年来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披露内容专业性较强,不便于普通投资者阅读;部分信息披露规范滞后于基金市场的发展,主要针对封闭式基金而制定,难以适应开放式基金尤其是特殊品种开放式基金的披露要求;现行信息披露规范的层次不够清晰,体例不统一,可扩充度不够等。
鉴此,自2002年8月起,中国证监会根据近年来我国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考虑到未来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借鉴国外基金信息披露规范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了研究,经业界专家三次讨论和论证,拟建立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指导、以“内容与格式准则”为操作指南、以“编报规则”为特别补充、以“规范解答”为规范解释的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取代原有规范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主要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披露范围、披露时间和方式、披露事务管理、禁止行为及违规处罚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二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原有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基础上,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的几个具体内容与格式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主要对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5个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证监会将适时推出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将就特定披露环节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
四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解答》,对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具体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加以整理,形成正式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并统一编号,对外颁布。
按照建立新体系的规划,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与披露>》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两个“编报规则”,并将在近期陆续发布修改后的“基本准则”及五个“内容与格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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