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缪因知
有一回,我们法学院在校区内组织了一次免费法律咨询活动。主要面向的对象是校区内的学生。咨询活动并不是很热闹,我也并不觉得意外:毕竟象牙塔内的学子能遇到多少能拿到法律上来探究的东西呢?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在为数不多的咨询者中,我居然遇到了三个尖锐的问题,三个超出了司法考试要求的问题:
第一位同学在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件衣服,遇到了质量问题。如果他只是要求更换、退货或者索赔,那这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但其志甚远。他并不在乎这件衣服的损失能不能弥补。他对合法地“教训”一下这家大超市更有兴趣。然而如同很多老百姓那样,他不认为向工商局举报会有什么实质性后果。所以他热切地想知道他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就像他在报纸上看到的在欧美常见的那种做法:一个人代表广大的消费者甚至整个社会,挑战庞大但不很尊重社会公益的商界巨头,要求高额的索赔。然而,这位同学很有些心系社会的气度,可惜英雄无用武之地。我们不得不尴尬回答他,这种“公益诉讼”虽好,却在我国尚无法律依据,尚难付诸实践。
第二位同学是个气质儒雅平和的男生,然而他的问题却让大家“心惊肉跳”:能不能起诉学校食堂质量卫生太差!答询者们面面相觑,觉得实在是有难度:主要倒不是在取证困难,而是在于我们似乎更理解法律的局限性、了解非法律力量在诉讼中的无形牵制力。虽然现在各地学校的食堂都多多少少的和学校脱钩了,甚至有的是明确由外面的经营者挂牌承包的。但是如果他们起诉,一则如上所述,这案件在我国还很难以公益诉讼或者集团诉讼等有利少数消费者的方式提起;二来法院很可能以合同不明确、系学校内管理部事务等未必充分的理由不愿受理,三来即使开始了审理,难免会出现各种无形的压力,很可能以撤诉告终。
第三位同学则把矛头指向了更高层次,他问,同样的价钱,别人假期回家买到了火车上的坐票,而他只买到站票,而且火车动辄便超载,这公平不公平。我们的回答在他看来,可能是自相矛盾:我们既告诉他,从合同法的角度说,火车没有按照车厢上标明的“限载XX人”的承诺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确不算是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但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不等于法的实效”,他也只能从我们这得到这么一个“说法”,甚至不能从铁道部门就同一清楚的事实得到同样的“说法”,有几位律师为类似原因尝试过诉讼,都尚且没有得到结果,何况普通消费者!那位同学也许本来就不报很大希望,听了之后更是显得的“从此认命”了。好在一位同学另外给了他一个办法:让他通过旅行社订长途票。才令他略觉咨询好歹有了收获。大家自嘲说,法律本来就是用来消弭矛盾、定分止争、减少社会活动成本的。现在“非法律”的解决,也算是异曲同工之妙。
每一个学法学的人,都知道一个命题讲中国人自古至今有“厌讼”的习惯,即避免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这常被视为社会法治程度不高的表现,我以前多少倾向于认为这是民众的一种文化心理使然。可是一场小小的法律咨询活动,却让我觉得文化心理何尝不是受社会生活条件深刻影响的。这三位来咨询的同学,法律知识不如我们多,但“为权力而斗争”的意识毫不逊于我们,而且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可能面临的重重困难,所以比我们拥有更大的“干一仗”的勇气。但当前诉讼之路的艰险,实在不能不让我们说服他们直至“厌讼”。也许这就像苏力教授说的:“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上述的三个问题,当前可行的办法还都只是依赖于行政部门主动介入的“非讼机制”,但普通民众显然未曾“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他们甚至还没有切实推动行政机关“必须”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我们自然不迷信成本相对高的诉讼机制。但诉讼机制的优越性在于可以直接由公民发动,避免了中间一切可能的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之类的消极影响!
对民众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维权制度是在很多学校的法学院课堂上热烈讨论过的。但陡然回眸间,现实依然是无奈的。可笔者愿真诚的相信,法治的大势总是浩浩汤汤、不可阻挡的,我们相信我们的努力,也相信二十年后,在校园内的那片土地上,如果还有一场法律咨询活动时,新一代答询者不会同样的无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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