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议案于2003年8月11日获得公司
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3年9月15日公司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互保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8月1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信贷互保的议案》,批准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信贷互保,担保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担保期限为贰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建华南大街161号
3、法定代表人:李德时
4、经营范围:热力燃气电力生产销售;热力燃气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管道工程施工热力燃气设备制造销售;房屋租赁
被担保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自2003年9月15日起,双方相互为对方贷款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二)互保的借款范围只适合与国家正式批准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包括其他各种集资形式的借款和非金融机构借款。
(三)本担保协议不受互保双方与其他单位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四)互保双方在履行担保事宜时,必须严格遵循借款合同内容、双方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挪作它用。任何一家如私自违约,对方有权依法诉诸法律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互保期限为贰年。
(六)互保双方在互保期间如互保金额不等时,另一方无条件以土地、房屋、股权等优质资产做反担保。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6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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