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3年9月16日在公司本部10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10人,2人委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及委托理财事宜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如下决议:
公司96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一套
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各项规则制度。但是由于原任公司主要领导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不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各项规则制度贯彻的不好、落实的不好、执行的不好,不能很好的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程序办事,违规决策。从而也导致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而未披露。这一作法严重的违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给公司形象和投资者全面准确掌握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都造成了很大影响。这对公司的教训是深刻和沉痛的。大家认为,作为上市公司,其社会公众性的本质,要求公司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范围内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大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在今后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法规观念,增强自律意识,严格按三会制度行事、决策。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制定了三项整改措施,一是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各项规则制度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二是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刻检查。三是公司现任主要领导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各项规则制度议事决策,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董事会全体成员向全体股东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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