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深圳没有房产、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家庭总资产市值不超过10万元的最低收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可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如果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或低收入标准线,则在6个月内停发补贴
【新华社9月15日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市在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中,用弹性手段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租赁管理体系,在保障本市最低收入者住房的基础上,避免其成
为永久性福利。
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向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承租对象的认定以家庭收入标准为依据,即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深圳没有房产、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家庭总资产市值不超过10万元的最低收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可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深圳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当年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20%。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其配租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申请货币配租的家庭,由主管部门参照市场租赁直到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
为了保证有限的廉租住房能始终为确实帮助困难家庭,深圳特别强调对此类出租房的监督管理。已享受廉租住房的,如果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年深圳市最低收入或低收入标准线,则对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在6个月内停发补贴,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
这种弹性管理还体现在要求获得廉租住房家庭每年度续约前两个月内要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家庭上年度收入情况。市、区主管部门每年会同民政、街道、税务、组织人事、金融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定期予以检查。被检查的家庭如有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由主管部门停发租金补贴或者收回已配租的住房,并取消其两年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深圳还规定,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转让承租权,违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迁出已配租的住房。
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旨在确实帮助困难家庭。
(图片见PDF版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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