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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7日 03:0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3年9月9日发出的[2003]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559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相应的《传票》。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情况

  第558号诉讼通知书称:法院受理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第2003-32公告),因案件的审理在法律上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其法定代表人为朱振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系本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

  第二被告: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集团”)。

  2、本案纠纷的起因

  2001年11月5日华迪与环美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水厂及办公室,工程款为35万元。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为20.2万元。环美尚欠工程款20.2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环保集团抹帐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的62号、63号车库抵给华迪尚欠工程款。该房产未办理房产手续,原告无法更名过户手续、变成产权。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2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在环美不履行返还义务时将顶帐的环美花园62号、63号车库办理产权手续抵还华迪。

  (3)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4、裁决情况

  2003年7月17日,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62号(建筑面积为26.366平方米)、63号车库(建筑面积为20.993平方米)。

  二、[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9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情况

  第559号诉讼通知书称:法院受理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2003-32公告),因案件的审理在法律上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迪;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环保集团;

  第三被告: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开发”),其法人代表为唐丽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2、本案纠纷的起因

  2001年3月9日,环美与华迪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沈阳来客福超市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该工程于2001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款为295.96万元。环美先后先后支付工程款、材料及以物(电视、汽车等)抵工程款180万元,尚欠工程款约110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到期债务以环保集团(经核实系阳光开发)开发的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中华园)8-A1的一套住宅以1013,152.40元抵还给原告,几方均有顶账协议。该房屋未办理房证、它项权证手续。阳光开发未尽力办理房产手续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105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在环美不履行返还欠款义务时将顶账的房产中华园公寓(沈河区七纬路45号)8-A1的房证、它权证办理,产权转给华迪。

  (3)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4、裁决情况

  2003年7月17日,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中华园)8-A1(建筑面积为194.837平方米)。

  三、其他情况

  根据《传票》,本案将于2003年10月14日8时40分开庭。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559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

  2、传票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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