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已经成为政策研究人员、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问题。自1996年中共中央提出农村金融改革的战略之后,农村金融的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更加令人担忧。不仅众多的农村人口得到的基本的金融服务在不断减少,县域内经济活动获得的金融资源也在下降,同时在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战略性“撤退”之后,作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农村信用社正面临政策和体制的约束,众多的不良资产和累积亏损形成了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17.2中央银行对于农村金融的改革已经进行
多种多样的改革试点,中央政府也正在制定国有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案。但是,我们认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方案无论设计得多么完善,很难取得毕其功于一役的效果。我们认为金融体制的创新与金融市场的发育与其他的制度改革一样,同样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依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其农村金融的基本构架,如果依然采取中央统一决策,而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采取同样的政策、体制和监管措施,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17.3我们认为农村金融的改革在目前阶段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必须首先考虑分拆,分拆之后应积极推动非国有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商业银行真正的竞争局面。分拆和民营化的过程应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地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状况,民营化之后回收的国有股权资本中央与地方分成,流在地方的可以作为风险防范基金。与此同时,中央银行应逐步建立包括储蓄保险体系、加强监管手段的建设,学习管理中小型银行及银行业市场。同时建立分散管理的监管体系,依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地方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银行统一政策框架下,对辖区内的金融市场实施监管。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由各地方政府提出自身的改革方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或者归并到现有的商业银行(中部地区)、或者归并到政策性银行(西部地区)、或者直接改制为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或者继续保持目前的信用社合作性质但必须进一步明确产权。中央对于不同的改革模式采取不同的政策和给予不同的扶持措施。而未来的监管将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进一步关注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一方面必须扼制恶性高利贷和金融诈骗活动,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在正常范围(符合资金供求规律)的民间借贷活动。同时还应该关注一些具有创新性质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活动(比如温州的票据交易市场、已经关闭的淄博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基金、民间的各种信用担保活动等等)。
应该继续坚持农村利率自由化改革的试验,并且在试验的过程中,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和协调作用。只有灵活的利率政策才有可能使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各种金融产品才能够成为市场交易活动中真正的商品。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9-16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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