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保险公司可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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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 08:51 金羊网-新快报 | ||
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 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的对手应为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约的境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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