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今天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了修订,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即将出台。
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将包括4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取代原有规范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指引》,主要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披露范围披露时间和方式、披露事务管理、禁止行为及违规处罚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二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主要对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5个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证监会将适时推出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将就特定披露环节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
四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解答》,对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具体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加以整理,形成正式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并统一编号,对外颁布。(中新)
【又讯】为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基金净值表现编制与披露的合理性和可比性,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对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单位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则还规定,除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财务指标应保留两位小数,其他基金财务指标可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编报规则第2号规定,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进行估值。基金在做各种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时,比如在将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时,应参照规则规定的格式或例图进行列示。
两个规则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梁惠元)
作者:梁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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