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全市基本建设领域实施‘阳光工程’,就是从工程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实行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建设廉洁、优质、高效工程。”这是日前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作出的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
在全市的奥运场馆、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实施“阳光工程”。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实施“阳光工程”的内容包括:审批公开,不准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审批,搞“条子工程”、“袖口工程”、“三边”工程,或者滥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吃拿卡要,搞“关联交易”;规划公开,不准利用职权擅自改变规划,变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和减少绿化面积;用地公开,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采取强迫、授意、暗示等方式,指定用地方式、用地对象和用地价格,或者违法征用、占用集体土地;收费公开,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隐瞒、截留和违规使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拆迁公开,不准擅自变更、虚报和挪用拆迁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权及影响,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招标公开,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搞“阴阳合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及强迫、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提供贷款担保;采购公开,不准违反规定、合同约定搞私下交易,从中收取回扣,或者利用职权、行业优势,指定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供应商;施工公开,不准无证擅自开工,违法转包、分包,或者违反建设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执法公开,不准擅自设立行政检查、处罚项目,或者随意改变执法程序、处罚幅度;验收公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按规定审计、验收;等“十公开”、“十不准”。
实施“阳光工程”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和形成“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要由建设单位牵头,在形成施工管理方案的同时,制定实施“阳光工程”的具体工作方案及保障措施,在签订承包采购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实施“阳光工程”的监督和专项检查。要将“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单位考评、干部考核、工程评优、企业评奖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阳光工程”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验收。在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每年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检查与评估。
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切实将“阳光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其他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对落实好的部门、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要大力表彰;对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公开,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十不准”,以及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