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朱绍勇 发自上海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出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定》将买断式回购定义为:“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
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投资者对现券市场看空,可以在买断式回购中融出资金(融入债券)后卖出债券,等该券种跌到一定价位后,再将之买进按约定返还给资金融入方。这种做空盈利模式的出现,将使得目前只能做多的市场产生“做空”也能实现盈利机会的途径,有助于长期债券价格合理定位的实现。
《规定》指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提前赎回。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面额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规定》末尾为:“本规定自2003年××月××日起施行。”预示着买断式回购将在年内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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