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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合理化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 07:1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今年1月27日,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代理的首例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被正式立案。代理律师在不断探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合理诉讼方式。下文将提出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受理、审理、判决等阶段的合理化建议,值得参考。编者

  一、立案受理阶段

  1、材料审查

  法院在接到起诉材料后,应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作起诉的一般审查,并按《若干规定》作特别审查。但审查工作较为复杂繁琐,法院事实上很难审查,这就要求代理人作出严格的审查,相当于由律师代行了法院立案庭部分工作。

  2、诉讼费交纳

  以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代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如果按照381个原告单独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381个单独诉讼累计须交纳的诉讼费约为46万元;如果以20人为一个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则可分为19个共同诉讼,累计须交纳的诉讼费约18万元。目前,该案以两个代表人诉讼立案,诉讼标的分别为325万元和697万元,诉讼费合计为7.1万元。

  鉴于代表人诉讼是集合了众多原告的诉权,其本质上属于一个诉讼,理应将众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为一个标的计算和交纳诉讼费。根据上述统计结果,代表人诉讼具有节省原告诉讼成本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对此类案件而言,随着原告人数的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边际成本也将递减。

  二、开庭审理阶段

  1、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庭前证据交换是一项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程序的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一些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可在庭审前由双方当事人先予确认,将一些较为烦琐如开庭质证所费时间较长的证据(如原告身份证、公证件或原件、股东账户卡、交割单等),或者双方不可能存在重大争议的证据(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处罚决定、董事会公告等)先予确认;对于可能有争议的证据(如损失计算结果、成交量达100%之日基准日确定依据、揭露日确定依据等)记录争议焦点。

  对于在庭前交换证据时被先予确认的证据,在正式开庭中不再重复核对和重复质证,以便在庭审阶段当事人双方能对焦点问题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2、正式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证明诉讼权利和核对诉讼参与人资格--法庭调查和双方质证--法庭辩论。在证明诉讼权利和核对诉讼参加人资格阶段,由于原告资格证据的核对这些本来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工作已经完成,故在正式开庭审理时,只须核对诉讼代表人和代理律师的资格。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只需对有争议的证据提出反驳或抗辩。最后双方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可见,在这样的开庭审理程序中,所谓分组审理已失去了意义,原来所需的数个工作日将缩短为一天,甚至半天。合议庭也只需合议一次即可作出判决。

  从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代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开庭情况看,代理律师提出的将20人一组的五个代表人诉讼案合并审理的请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这一做法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法院判决阶段

  鉴于代表人诉讼的性质,法院无须根据每个原告的诉讼请求制作相对应的判决书,而只须对381位原告的两个代表人诉讼作出两份判决书或调解书即可。判决书只确定每个代表人诉讼获得胜诉的赔偿总额,并以附录的形式随附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每位原告获得支持的赔偿数额。(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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