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3年9月9日,我公司向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
司欠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20426908.01元的诉状。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桂林市无线电二厂
代理律师事务所:意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锦意、何涛
纠纷起因及诉讼请求:2001年11月14日原告为被告一在南宁市商业银行借款31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担保,被告二作为反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方,2003年3月11日原告被南宁市商业银行划款20426908.01元,原告请求被告一偿还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20426908.01元,被告二在担保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三、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已以被告二的34859.10平方米的土地提供反担保,并已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由于有关政策的不明朗,对本期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无法预计,届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市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诉南宁市海霸王鱼翅海鲜酒楼欠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一案已胜诉。
五、备查目录
1、诉状
2、诉状受理通知书
3、判决书
4、有关重要协议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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