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整体上市的呼声渐起。国有银行上市是提高银行竞争力,降低金融风险的途径之一,但能上市的银行毕竟是少数,笔者认为,在银行信息披露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妨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
保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的,一方面能够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够维护金融稳定,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在美国产生。1929年至1933年,世界性资本主人经济大危机发生,美国的银行业遭到重创,纷纷倒闭,使美国政府意识到建立稳定金融体系的制度的重要性。1933年,美国通过银行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对银行存款进行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开始实行存款保险。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其他国家也开始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纷纷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内金融业受到国际竞争的挑战,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增加,风险领域扩大,优胜劣汰在所难免。金融机构本身和多元化的金融竞争都需要提供安全保护。同时,随着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加。尤其是自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我们意识到需要建立一种制度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因此,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必要和紧迫的需求。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危机和银行的破产倒闭,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负有金融管理的职能,它可以通过存款保险业务的办理,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检查其业务活动,审查其业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机构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权勒令其停业整顿,遇到极端情况,可以撤保,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使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
当然,央行强力有效的监管可以大大降低甚至避免危机发生,但其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并不能取代存款保险制度,因为金融监管只能作为事前危机防范手段,而目前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金融恐慌随时有可能发生,而监管手段往往落后于实务。而存款保险作为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手段,恰恰弥补了这一弱点,可以作为防范金融危机的一道重要防线。在我国,风险监管比较弱。现在迫切需要借鉴西方金融风险监管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一套规范的风险监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又是西方国家风险监管一个重要保护性的风险转移及风险吸收监管措施,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加强我国金融宏观控制监督的一项急需的重要措施。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助于替代央行对金融机构的救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资金上对央行仍有较大的依赖性,一旦陷入困境,由于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将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一旦发生信用危机,面对众多金融机构和数万亿的金融负债,央行其实是无力担此重任的。于是,在处置危困金融机构负债风险过程中极容易出现“倒逼”状况:即迫使中央银行为解决金融机构风险问题,即使在货币投放量过多,大的经济环境处于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也不得不增加货币投放,从而加剧经济动荡。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抑制中央银行在处置银行风险时可能出现的“倒逼”状况,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货币政策少受干扰,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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