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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声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 04:09 人民网-市场报

  艾文波

  自媒体对广东省普宁市两名烟草打假举报人之死进行了报道后,此事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高度重视,案发后特派人赶赴普宁市督办此案。并且,国家烟草专卖局、广东省公安厅、监察厅、打假办等相关部门也已派人到当地进行联合督察。

  烟草制假者打死举报人的事件,引起我们对一个新的特殊群体的关注和思考。报道中称,举报人是端着危险的饭碗,这一点极为形象。充当举报人,就意味着会冒着极大的风险,不仅仅是时间和汗水的付出,甚至可能要承担精神权益受损和人身安全的不利后果。所以,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讲是体现了法治社会对每一位公民的尊重和保护。

  一个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是:我们拿什么来保障他们的权利?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举报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法规条文。对举报人权利的保障还缺乏法律的支持,使得打假举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处于真空地带。但同时,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举报人这一特殊群体已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举报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职业,例如报道中惨死的打假举报人,还有一些公安部门在缉毒或侦察重大案件的时候采用的举报人。在这样的情况下,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举报人的权利保护难以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落实,以致于被形容为“分分钟有危险”。

  不能忽视的一点就是,举报人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社会公益性质。他们通过举报等方式与造假者、罪犯等进行斗争,维护的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安定。所以,作为一种典型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和生命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根本途径还是在于完善对证人的权利保护机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举报人的权利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将包括举报人活动手段的合法化、举报人的奖惩措施以及举报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保护等都纳入法制轨道,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和保障他们应得的权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举报人的权益保护目前在我国还是新鲜话题,在国外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对举报人的管理和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有关的制度和措施可以结合实际加以借鉴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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