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保险公司今后将被允许购买所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中央银行票据,将被视为认可资产。
中国保监会日前上网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对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予以明确。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2003年1号令)关于资产认可的确认原则,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即一项资产,如果被保监会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1号令只列举了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等四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经研究,现将企业债券的认可范围按照《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口径做相应调整,即扩大到所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在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中央银行票据是否属于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中如何反映?”问题时,《编报规则》称,最近,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保监发[2003]91号)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认可资产。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中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至于“保险公司法定资产评估所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认可?”《编报规则》称,符合监管规定的固定资产法定评估增值是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市场价值的一部分,能够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可按照一定标准确认为认可资产。现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经保监会认定后,按照保监会认定的评估增值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
(卢怀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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