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公司治理应解决好三个度
本报北京电(记者于扬)在日前召开的北京科博会“高成长企业与金融市场国际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公司法》的修改在治理结构方面应该从管理模式、监督机制、管理理念三方面加以完善,把握好国家干预的度、出资人监管的度和管理纠纷中法院介入的度这三个关系。
江平认为,《公司法》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哪些是强制性的规范,哪些是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创造和灵活制定的。他认为,这一问题是国家和出资人股东二者之间的意志如何协调,即需要解决国家干预度的问题。
江平指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包括财税、国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在内的多元监督的管理办法。公司法中应该特别强调一元化的监督,一元化监督本质上是股东的监督、出资人的监督,并在法律上赋予出资人监督以更大的权限。他认为,在将来公司治理机制中,减少国家行政机构的监督而扩大出资人的监督,应该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江平还认为,当前除了产权纠纷或者财产纠纷之外,越来越多地出现管理理念的一些纠纷。这就出现了当事人内部发生了纠纷而使得公司的经营形成瘫痪或者公司的经营对经济生活形成很大妨碍的时候,应该由谁来解决的问题,以及能不能用司法权利来介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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