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2日讯 记者谢然浩报道 针对目前电价检查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日前共同要求各地和各电力企业,从规范电价行为,保障发供电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立即对存在着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整改,并按照“三公开”原则,切实解决电价和电量、计划和调度、欠费和结算不够透明的问题。
两部门在同一天联合发出《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做好整改工作提出了5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政策,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扩大优惠电价范围和提高优惠电价幅度,不得以生产准备电等名目实行优惠电价。对违规批准的优惠电价应停止执行,立即停止有困难的,应尽快提出整改措施,并报国家发改委和电监会同意,在今年内逐步取消。
二是严格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及对应上网电量执行,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上网电价,不得擅自更改上网电价,不得以自定基数电量及计划、合同等形式,变相降低上网电价。对因未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造成与发电企业挂帐的应收电费,2003年发生的应在年内结清。
三是电网公司不得自立名目向发电企业乱收费,已收取的上网服务费、调度费、技术服务费、委托管理费等要立即停止。对于原国家计委[2003]202号文件下发后收取的费用,须在2003年年底前退还发电企业。
四是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实施的竞价上网,或采取市场采购、模拟市场变相实施竞价上网的要停止执行,完全停止有困难的,须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申请。国家将逐步推进竞价上网工作。
五是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实施大用户用电直购试点项目,已经实施的大用户直购项目,要停止执行。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和各电力企业做到“三公开”:公开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电厂的电价及对应上网电量;公开各地经贸委和电力公司制定的各发电企业年发电计划及电力公司的实际调度结果;公开电力公司每年与各电厂的电费结算情况及用户电费回收情况。作者:谢然浩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