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五钢公司” 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地产”于2003年2月1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五钢公司将其持有的482708420,-&(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03%%及8757880股社会法人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22%,总计49146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5%协议转让给高新地产,每股转让价格为2.15元,转让价款为1055641261.65元。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已获国家财政部有关批复之批准,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3?41号文批准,同意豁免高
新地产的要约收购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割免高新地产本次因受让491466300股国有法人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8.25% 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高新地产若增持沪昌特钢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高新地产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增持沪昌特钢股票,视同高新地产增持沪昌特钢股票,对此高新地产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高新地产将持有公司491466300股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宝钢集团上海五钢公司仍持有公司流通股7486112股,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公司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公告均刊登于《上海证券报》,有关文件索引如下:
内容日期
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2003.2.18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2003.2.19
控股股东股份转让获财政部批复公告2003.3.27
收购报告书2003.4.26
证监会豁免高新地产要约收购沪昌特钢股票义务的批复2003.9.12
特此公告
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2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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