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公司每次申请只能选择以封闭式或开放式基金中的一种形式,QFII汇入本金未满5000万美元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本报北京电(记者周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对QFII有关外汇操作事项做了详细补充。通知规定,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每次申请只能选择以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中的一种形式。通知还要求,除人民币特殊账户外,QFII不
得为开展QFII投资业务在其托管人处开立其他账户。QFII汇入本金未满5000万美元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通知说,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每次申请只能选择以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中的一种形式。如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以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形式申请投资额度已经获得批准,并再次以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形式申请投资额度的,则视为两次单独申请,不视为增加投资额度,应另申请一个QFII外汇登记证和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对两只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为方便QFII境内托管银行操作,通知规定,QFII的境内托管人可根据批准QFII投资额度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批准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批复文件等材料为托管人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托管人不得为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子账户。除人民币特殊账户外,QFII不得为开展QFII投资业务在其托管人处开立其他账户。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
通知还规定,QFII投资额度在5000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20%(含20%);投资额度在1亿-2亿美元(含2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5%(含15%);投资额度在2-4亿美元(含4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0%(含10%);投资额度在4-8亿美元(含8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5%(含5%)。
QFII汇入本金未满5000万美元的,只允许将所汇入本金结汇后以存款方式存放于托管人,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未在投资额度有效期内汇满5000万美元的,所汇入本金应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封闭期满后方可分期、分批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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