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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 也可能是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 12:18 粤港信息日报

  记者 张伟湘 通讯员 蔚然

  很多人都知道,在收楼时要签订一大堆由物业管理公司交给你的合同,其中肯定有一份貌似宣传小册子般的东西——业主公约。就是这本小小的业主公约,日后往往会成为物业管理公司推卸安全赔偿责任的重要托辞。

  门口丢失财物应该谁负责

  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的任先生一家就遇到这样的倒霉事。其放在门前的鞋子某天早晨居然不翼而飞,后来证实是被收垃圾的人偷走了,当任先生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投诉时,物管公司拿出业主公约答复他:“业主公约明确规定要求业主自已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放在门外的财物一旦遗失被窃,物管概不负责……”任先生心中气恼却无话可说。

  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博士认为,目前业主公约往往由开发商制定,广州某知名楼盘的业主公约长达几十页,内容对业主并不太有利。因此在一系列轰动的开发商与业主的官司中,业主公约几乎成为开发商的“尚方宝剑”,许多业主都对买楼时没有认真研究这份业主公约就草率地签上自己的名字后悔不已。

  业主公约应由业主制定

  实际上,这类业主公约有一个特点,就是确定业主权利的条款是粗线条的,而确定业主义务的条款却十分详尽。

  广州市荔湾区某楼盘曾发生多次真实事例,业主安装空调时不慎损坏了阳台的铁支架,管理公司发现后马上向业主征收罚款,业主不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处罚权,物业管理公司则搬出业主公约,上面霍然有一条款:业主安装外置空调需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否则……

  从法律意义上说,业主公约实际上是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一个附件出现,不少业主买楼后心情愉快,对不少合同的附件并不在意。同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是集体合同,并非个人合同,即使个别有法律意识的业主对业主公约提出异议,在现实中也难以更改。

  对此,詹礼愿指出,业主公约应由全体业主制订而并非由物管公司制订,而在业主在操作上难以形成共同意志、在前期业主无法制订的前提之下,建议先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一份示范性的“业主公约”供广大的小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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