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本公司”)于2002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漯河市财政局向漯河银鸽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协议划转本公司国家股事宜。2002年12月11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2002〗173号批准
,省政府同意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漯河市财政局持有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14588.8+###万股(占总股本的39.26%)无偿划转给漯河银鸽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经营管理,双方并于2002年12月18日签署了《股权划转协议》,并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本公司近日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国资产权函〖2003〗151号文件,获悉本公司国家股划转已于近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将漯河市财政局持有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14588.8+###万股(占总股本的39.26%)无偿划转给漯河银鸽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划转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37160万股,其中漯河银鸽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14588.8+###万股,占总股本的39.26%,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本次划转完成后,本公司的股份结构没有发生变化。漯河市财政局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漯河银鸽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39.26%。
本次公告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本公司流通股的行为。
本次股权划转双方不存在限制本次划转股份转移的其它因素。
本次划转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漯河银鸽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后,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要求办理过户等手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股权划转协议》;
2、律师意见书;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51号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1日
漯河银鸽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
股权划转获得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国资产权函〖2003〗151号文件,获悉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国家股划转已于近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将漯河市财政局持有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14588.8+###万股(占银鸽投资总股本的39.26%)无偿划转给本公司持有经营。划转完成后,本公司持有银鸽投资14588.8+###万股,占银鸽投资总股本的39.26%,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此前,2002年10月8日,漯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漯政〖2002〗51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通知》,通知中拟将原漯河市财政局持有的银鸽投资国家股14588.8+###万股全部划转给本公司持有经营管理,并承担其保值增值责任(详细情况见银鸽投资于2002年10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
现将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1、简介
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注册地址为漯河市人民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杨松贺,原始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捌拾万元,经2003年5月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增资1000万元后,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壹亿伍仟捌佰捌拾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资产经营、投资、高新技术开发应用等业务,公司性质为国有。
2、公司股权关系:
本公司是由漯河市财政局和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漯河市财政局(占注册资本的93.7%)和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6.3%),公司最终控制人是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是一家由漯河市财政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3、公司所持股份情况
本公司在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前,无持有或控制银鸽投资股份的情况,也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银鸽投资14588.8+###万股股权,占银鸽投资总股本的39.26%,将成为银鸽投资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股权划转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本公司要约收购义务后,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要求办理过户等手续。
备查文件:
1、《股权划转协议》;
2、律师意见书;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51号文件。
特此公告。
漯河银鸽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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