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及
很显然,法库县这近400名股民是带着激愤的情绪发来这份投诉信的,从所附的密密麻麻的签名中,我可以感觉到不同的一群人集合成一种相同的情绪,沉甸甸的。接到投诉,本报法律专刊与股民呼叫中心维权热线即向辽宁证券公司总部和辽宁证券沈阳市中山路第一营业部询问有关情况,并发出询问函。尽管对方的态度并不让人舒服,但是,他们还是郑重其
事地各自发来一份同样的复函。根据纠纷双方的函件,我们还请了专业律师,就此案进行分析解答,以期对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综观此案,应该说,辽宁证券方面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首先,辽宁证券在法库县设立该证券服务部,法律手续并不完备。如股民投诉所述,“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合法手续”,“还被当地工商局罚了款”,最后,被沈阳证管办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撤销该服务部。设立服务部并接纳股民交易,就是双方所订的服务契约,但由于辽宁证券方面的行为违法致使契约失去了合法存续的基础,那么,辽宁证券方面就有善后的义务,即对自己在先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而不论原先的情况是怎样———即使法库县原来并没有很好的交易场所,即使当地股民的交易方式还很落后,都要对股民作出合理、妥善的安排,如果给股民造成了损失,还要负赔偿责任。这一点是很明确的。
那么,辽宁证券方面对法库县的有关股民作出了合理、妥善的安排了吗?所谓“合理”,即所作的安排合乎现实条件下通常所能采用的方式;所谓“妥善”,即在一般情况下所作的安排尽量使受损一方接受和满意。从辽宁证券方面的复函来看,其所说的安置方案并非不合理,但妥善应该是算不上的,否则,就不会搞得当地股民群情激愤。那么,双方的纠纷,有没有法库县股民“落后”的因素呢?如辽宁证券方面所述,“当地股民对‘非现场交易’这个在大城市已很普遍并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的交易方式不认可,认为没有实实在在的交易场所让他们放心”,或许会有这样的因素。但我想,既然“非现场交易”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那么,法库县股民也不致到顽固不化的地步,好东西没有人会拒绝的。“落后”之类话的本身,就带着轻视的味道,让法库县的股民听了,他们会舒服吗。同样的道理,即使你有妥善安置之意,假如在落实的时候像“打发要饭的”一样,人家会相信你吗?假如你的服务态度很好,解释、咨询、设施安排都尽心尽意,我想,再难缠的股民,也不会无动于衷,非要和你闹出点什么吧!
责任产生于义务,义务产生于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法律必守,契约得遵,这是经营的底线,这是经营者应遵守的义务,否则,终躲不过法律责任的追究。但是,这里我并不想过分地强调法律上的问题,我想再提一提服务。现代企业经营,服务已越来越重要,你的企业形象如何,你能不能保住并不断扩大你的客户,很关键的一条就在于服务,在于真诚、平等地对待你的每一名客户。这个道理一说谁都明白,但做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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