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今年半年度出现的新公司业绩欠佳的情形,笔者的看法是:
第一,大公司上市的安排可以进一步细化。在不满一年时间里,安排南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中国联通这样权重极大的公司上市,必然会在方方面面产生影响,其中包括公司业绩。我们不难设想,如果中国联通上半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略高于平均水平,那么,新公司的整体业绩马上会跃升很多。
笔者认为,证券市场需要平稳发展。我们没有必要借助新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同样没有必要让新公司以整体欠佳的形象暴露在市场上。证券市场要提高吸引力,稳定发展必不可少。对于那些权重极大的拟上市公司,应在进入辅导期后,不仅在地方证管办备案,也列入中央监管机构的视线中,协商将来的上市时间段。同时,要尽量避免安排这类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相继上市。
为此笔者初步建议:对于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将进入前20、50、100名的公司,原则上一年内安排上市的应分别不超过1、2、4家。这样既有利于市场走势的整体稳定,也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整体稳定。
第二,新公司“突击”发行股票应辅之以其他措施。今年,有一些公司存在“突击”上市的嫌疑,比如有的公司在上市之初,就出现预警和预亏情形。我们不难理解,在《公司法》有关条款未作修改前,这类公司如果不“突击”上市,有可能又要等上几年。当然,也有一些公司业绩下滑是由于行业的原因和偶然因素造成的,并不表示这些公司经营管理上有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企业的发展,有必要辅之以其他措施。如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市场结构,让这些公司可以筹资。其股票则安排在主板以外(如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待业绩稳定后,再转入主板上市。这样,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将趋于稳定。当然,能“享受”这样“待遇”的公司,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属于行业中影响很大的企业,等等。不妨制订一些量化标准,让有关拟上市公司对号入座。
第三,对于净利润短期内同比下降幅度较大的新公司,应进一步限制其以后筹资的资格。今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降的新公司确实不少。笔者建议:对于上市当年净利润同比下降20%以上的,可以考虑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准融资;对于上市次年净利润同比下降30%以上的,可以考虑以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准融资。同时,保荐人制度也应该尽快推出。
当然,本文讨论的是新公司半年度业绩,我们尚无法判断新公司的全年业绩。如果措施较为严厉,那么,当会推动一部分新公司提高业绩。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至美。古往今来的任何制度,都会有缝隙可乘之处。堵塞漏洞的过程,也是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加强监管,是努力使“游戏”规则向合理的方向变化。对于新公司业绩下滑的监管,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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