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庆华9月9日北京报道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将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中国保监会通知规定,此次进一步放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保险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区域范围,应凭总公司的授权书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只限于入世协议规定的开放城市。
通知中强调,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应成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专门部门或岗位,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督促其合法开展业务,保证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质量。保险公司拟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应事先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有关保险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设立专项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账簿,并将保险代理合同报告当地保监办。
对于保险中介公司,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诚信合规经营。同时,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放宽经营区域后的监管,通知还对各地保监办授予了一定的管理权限。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跟不上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业务的,各保监办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追究保险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表示,进一步放宽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有利于促进我国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据他介绍,在西部省份,除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以外,其他保险公司大多只在省会城市设立了一家分公司,目前其业务区域只限于省会城市。允许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可以打破保险垄断经营的局面,加快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促进西部保险业快速发展;其次,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使保险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当地业务情况,决定是采取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还是采取组合各种销售渠道的方式开展业务,而不是仅仅靠层层设机构、铺摊子、上人员来开展业务;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将核心竞争力转到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上来。根据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已经从产品服务创新,发展到风险与资产管理,而我国各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却还停留在产品营销上。进一步开放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将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走集约化、效益化的发展道路,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大大减轻保险公司在营销管理方面的压力,改变长期以来的“重营销、轻管理,不注重产品开发和服务质量”的局面;第四,有利于形成保险市场体系的多元化格局。保险公司地级市以下的分支机构主要行使展业职能,与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能重合,形成一种竞争,而不是合作关系。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利用保险公估机构开展损失鉴定和理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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