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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企业用“资本家”冠名,No!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 07:44 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36岁的研究生陆煜章来沪创业时突发奇想,意欲将自己的公司以“资本家”冠名。但6个月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了他的申请,从而引发了一起有关“资本家”三字可否作企业名的“民告官”案。审理此案的徐汇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陆煜章的诉讼请求,认定“资本家”三字不能用作企业字号。

  刚从法律研究生专业毕业的陆煜章,决定到上海自主创业。今年4月,他到浦东新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为自己即将成立的公司取名“上海资本家竞争力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申请因企业“字号不当”而被主管部门拒绝核准。陆煜章不服,在与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交涉没有取得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但被以同样理由驳回。上海市工商局在驳回通知书中表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含义,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相悖,易造成消极影响,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并且可能造成公众的误解,因此“资本家”及包含“资本家”在内的用语,不能作为企业字号用。

  今年6月,陆煜章向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长达万言的诉讼书中提出:对于“资本家”的词义定性不能停留在某一特殊历史时期赋予它的特殊含义,应与时俱进。如今人们对“资本家”一词含义已有了全新的认识,“资本家”是作为“企业家”的国际通用称呼,“资本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可以找到生存的根据,而且社会上已有“老板俱乐部”、“资本家花苑”等,不应执法标准不一。因此,把“资本家”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没有任何的不妥,同时也没有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陆煜章还表示,他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引起观念意识的碰撞。

  2003年9月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申请的企业字号中的“资本家”一词在目前条件下如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易产生消极影响,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上海市工商局驳回这一字号的注册申请,是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的。作者:侯荣康 朱星华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9-11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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