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生
对于“酒后驾车险”这种创新的产品,我们可以争论,但争论的意义应在于使该险种更清楚,更贴近生活实际,有利于这个险种的发展,而不是将其一棒子打死
最近一段时间,“酒后驾车险”引起了轩然大波,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莫衷
一是。反对方的主要观点集中为:该险种为酒后驾车肇事者“买单”,会助长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危害公共秩序。
而笔者认为,对于“酒后驾车险”,我们应该客观看待,理性分析。
首先,酒后驾车是必须承认的一种客观存在,并不以保险公司是否推出诸如“酒后驾车险”之类的险种为转移。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统计数字,今年上半年酒后驾车肇事全国共有5666起,造成1944人死亡,事故死亡率为每起0.34人,大大高于每起0.15人的平均事故死亡率。交通肇事后受害方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救助也屡见不鲜,这给公安交警部门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一些酒后驾车者只承担法律责任而无赔偿能力,致使无辜的受害者处于无助的地位。这样,针对酒后驾车潜在的的巨大肇事风险,保险公司利用互助共济的的保险原理推出“酒后驾车险”,可以有效防止在有些情况下酒后驾车肇事者无法对受害者实施经济补偿的现象出现,正是体现了责任社会化的精神,不但无可厚非,而且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创新。同时,酒后驾车大量存在,也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
其次,从保障对象来看,责任险的特征是既保障受害人又保障致害人,实际上受益者是受害人。“酒后驾车险”也不例外,该险种对酒后驾车肇事涉及的第三者提供经济补偿和救助,它有利于事故的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如果没有此类保险,致害人酒后开车一旦肇事赔不起,受害人不仅承担肉体和精神上的损害,而且还要承担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尽管酒后驾车是一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该险种承保的并不是违规行为本身。酒后驾车形成的交通肇事,执法部门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该险只是对无辜的第三者提供经济补偿和救助,并非纵容、鼓励和支持酒后驾车行为。
再次,“酒后驾车险”可能诱发的心理风险、道德风险和负面影响不应被片面夸大。国际上,曾经出现过通过保险机制转移责任风险是否符合公共政策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责任保险确实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80年代末90年代初,保险公司推出第三者责任险时,也在中国争议了很长一段时间。“酒后驾车险”作为责任险的一种,投保者的道德风险肯定存在,客观上也有这方面的负面影响,但这种影响不应被片面夸大。事实上,投保了该险并不等于说酒后驾车者可免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处罚。按条例规定,只要被检出酒后驾车,就要受到处罚,肇事严重者还得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该险种不太可能像人们所担心的那样诱发太多的酒后驾车行为。另外,该险种规定了每次赔偿实行30%绝对免赔率,在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到给予肇事者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以最大限度地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最后,我们应该本着宽容和扶植的态度对待推出“酒后驾车险”所表现出的创新精神。随着车险费率、条款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加强开发新车险产品及相关服务,使个性化的产品及服务竞争和费率竞争并驾齐驱意义重大。从价格到产品全面市场化,有利于突出各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公司从价格竞争转向产品竞争、服务竞争,从而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格局;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发出有差异性的产品满足市场不同客户的需要,同时也使客户对价格的敏感度降低,避免各公司利用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因此,对于“酒后驾车险”这种创新的产品,我们可以争论,但争论的意义应在于使该险种更清楚,更贴近生活实际,有利于这个险种的发展,而不是将其一棒子打死,否则会扼杀中国保险市场可贵的创新精神。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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