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10日上午在江西省万年县万年青宾馆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300655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5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
管人员出席了会议。董事长魏新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原〈章程〉第九十七条:“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230065516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逐项逐个审议通过了:
(1)刘明寿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2)李元本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3)李和返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4)汪波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5)杨石根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6)梁家友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7)魏新安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8)冯瑞镛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9)朱晔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10)邵光忠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11)陈荣先生出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0065516票同意, 得票率100%一致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逐项逐个审议通过了:
(1)谢赛玖先生出任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30065516股同意, 100%一致通过,0股反对,0股弃权;
(2)陈建军先生出任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30065516股同意, 100%一致通过,0股反对,0股弃权;
(3)刘斌先生出任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30065516股同意, 100%一致通过,0股反对,0股弃权。
四、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派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王立新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立新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3年8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3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2003年9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230,065,516股,占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额的67.57%。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已公告的董事会提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未审议其他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议案的通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王立新
见证律师:王立新
20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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