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背景资料之-ST国嘉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 19:30 股市投资参考网 |
|
■■■最近公告摘要一览[600646]■■■
- (600646)ST国嘉公告(2003年9月9日)
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
恢复上市推荐书》,故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恢复上
市的申请。公司股票存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600646)ST国嘉董监事会决议公告(2003年8月30日)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召开2003年第八次董事会(临时
通讯)及2003年第二次监事会(临时通讯),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通过公司管理层对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说
三、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四、同意聘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主办券商。
- (600646)ST国嘉风险提示公告(2003年8月30日)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2000年(追溯调整后)、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三
年亏损,于2003年5月19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
公司审计机构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出具
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03年上半年已实现了盈利,具备了申请恢复上市的资
格,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如出
现不能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情况,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 (600646)ST国嘉2003年中期主要财务指标(2003年8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69,035,810.6 127,034,576.25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492,963,928.48 -490,675,802.68
每股净资产 -2.7431 -2.7304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2.7431 -4.1230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0 3,192,974.56
净利润 792,190.57 -27,267,673.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7,249,471.33 -25,774,633.08
每股收益 0.0044 -0.1517
净资产收益率 -0.1607% -36.598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114,568.12 -9,015,590.23
- (600646)ST国嘉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公告(2003年8月27日)
近日,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来的两份《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因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公司第二大股东海南金易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2920万股及公司第四大股东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1323万股被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
- (600646)ST国嘉重大事项公告(2003年8月16日)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因2001年7月公司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江投资)提供担保,后因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笔借款本息而被诉至法院。长江投资已代公司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人民币856981.01元及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计人民币156089.50元,现该公司向公司对上述代付款项进行追偿。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江投资人民币20856981.01元;
二、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长江投资人民币20856981.01元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江投资人民币156089.50元。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5585元,共计人民币22066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缴纳)。
- (600646)ST国嘉重大事项公告(2003年8月14日)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
因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借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人民币3000万元于约定付息日未支付相应本息一案,并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1000万元,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200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公司在2003年8月13日以前履行该案《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即:向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999903.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30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市二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 (600646)ST国嘉更正公告(2003年8月13日)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告,因工作疏忽,公告中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中公司应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欠款利息金额误写为1144733.61美元,现更正为144733.61美元。
- (600646)ST国嘉重大事项公告(2003年8月2日)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因公司于1999年10月16日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发放后,公司仅归还合同要求的前三期共计50万美元借款本金,余款及利息尚未支付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公司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欠款本金240万美元及利息1144733.61美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132476元,申请执行费233707元。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一案,判决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874936.38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1645.46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83290.92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
因上述借款担保案件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江投资)和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开开实业)向法院提出了还款计划,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开开实业、长江投资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就还款计划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详见8月2日《上海证券报》。
- (600646)ST国嘉重大事项公告(2003年7月24日)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因2000年1月19日,公司原股东北京和德实业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了《人民币保证借款合同》,并由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又与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由公司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北京和德实业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北京和德实业公司未按时履行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信实业银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和公司清偿所欠中信实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2555702.12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利息应给付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
二、判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中信实业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判令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03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50759.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与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因公司于2001年8月23日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于2002年3月20日发生欠息,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1177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与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冻结被执行人公司投资于上海国嘉发展公司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股权,未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