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哪些工薪收入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费用800元,另根据京财税[1999]469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人均月扣除补贴额为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以上项目在扣除200元费用后,不允许再重复扣除。
除上述项目规定外,以下项目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
1)根据京财行[1995]1399号文件规定:外埠差旅费津贴为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根据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规定: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根据京税五字[1991]573号文件规定:政府特殊津贴为100元/月。
3)根据国税函发[1991]1064号文件规定:科学院士津贴为200元/月。
4)根据京地税个[2000]207号:
正部级工作人员110元;
副部级工作人员110元;
正局级工作人员80元;
副局级工作人员80元;
正处级工作人员50元;
正部级离退休人员110元;
副部级离退休人员110元;
正局级离退休人员80元;
副局级离退休人员80元。
5)根据京地税个[1994]187号文件规定:对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6)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文件规定,公有住房提租增发补贴标准为:
(1)各职级人员月补贴标准: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2)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70元。
(3)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发补贴的范围,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月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90元。
7)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讯工具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无线通信工具、移 动电话(含车载电话)、无限寻呼机补助标准:正部级350元、副部级300元、正局级250元、副局级200元、正处级150元、副处级150元、正科级80元、副科级50元,科员30元。
8)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9)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征免税规定。
根据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10)根据京财税[1998]23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提领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税的问题,按下述办法执行: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商业保险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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