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丁玥
广东一家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因为迟获“先进技术企业”资格,导致该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2000万元。
广东一税务师事务所的李先生上周在接受《粤港信息日报》记者专访时透露,该企业
是1997年下旬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于2003年6月底之前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经企业申请,于1999年底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的生产形势非常好,预计2004年将实现税前利润4000多万元,如果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纳1200多万元。
据李税务师介绍,该企业虽然知道我国税法对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了“两免三减半”优惠之后,有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并在今年4月底,也就是其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时间到期之前2个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其混淆了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概念,一直都没有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直到今年5月底,该企业才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申请。李税务师说,由于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必须完成,所以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红本子时已经是8月了。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最后导致该企业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2000万元。
“该案例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李先生说,“目前有一部分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混同于‘先进技术企业’,误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还可以继续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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