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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受托理财新办法将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 10:0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据悉,《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这一办法将全面规范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对此前被叫停的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规定也被纳入这一管理办法当中。

  今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叫停了当时正红火的银证合作集合受托理财业务。证监会表示,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集合受托理财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因此,要求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证监会当时表示,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

  经过数月的酝酿,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立足于全面规范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据透露,其中将集合投资计划分为均等的份额,每一份额面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份额只能按照面值发行;同时,一个集合投资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名。照此规定,每份集合投资计划资金总量的上限将为1亿元。

  管理办法对申请开发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证券公司,作出了包括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等在内的限定。此外,还规定“证券公司可认购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证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视为其自营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财产不得投资于该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行的证券”。

  与证监会2001年1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相比,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则做了一些修订。这些修订体现在:新办法对业务资格的要求更严格,把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年限由1年提高到3年。对委托人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新办法要求根据调查结果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对依据调查结果证券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资产来源不合法的,要求不得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此外,《通知》中规定委托人要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在《新办法》中没有上述规定。

  秉承监管部门加强风险防范的指导思想,管理办法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保证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证券公司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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