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雪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已正式施行。新修定的《办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将给开户单位和个人带来什么影响呢?
首先是突出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
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遵循“了解你的开户”原则,完善各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加强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套取现金、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其次是取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在金融服务方面为存款人提供了更多选择。
按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基本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存放资金于一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方便银企合作的开户银行,以接受更好的结算服务,需要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稳定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进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
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经济的往来对象,更为方便的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管理资金的多种需要,也会大大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为单位和个人异地经营和商业活动提供账户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经营活动,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都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使单位更好更快的划转资金,提高资金营运效益。
第四、为个人开展结算业务提供了方便。
《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设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划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已不能满足上述要求,需要为个人结算开辟绿色通道。
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模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
第五、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法》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由于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同时并存,其服务手段、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客观上也存在自主选择开户银行的需求。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还可促使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此外,《办法》相关规定严格保障了开户人的利益和要遵守的义务,一旦开户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办法》为武器,进行申诉,赢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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