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培新
在资金运作范围上,信托业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是目前惟一的“金融百货公司”。这使得信托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003年8月18日,酝酿已久的、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南证券联合推出的
“鲁信2003年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开始发售。最低认购限额为5万元,发行规模200份,期限1年。该计划将通过同时发行多期计划的方式,筹集1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于证券市场投资。目前仅山东一地的销售额就已经超过了3000万。
背景
信证合作计划的推出,根源于中国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中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搭建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在法律的硬约束之下,三者之间的业务壁垒相当坚固。尽管近年来,混业经营的“擦边球”时有打出,但期望通过2003年末或2004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的修订,消融这一坚冰、进而减少甚至化解“混业”创新的政策风险,从现有的情况看来,几乎没有可能。
相对银行而言,在资金运作范围方面,信托业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它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是目前惟一的“金融百货公司”。这使得信托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一般而言,只要遵守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契约的规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合作就能避免经受法律和政策风险。
证券业与信托业的合作,最重要的动力在于双方优势互补。证券公司具有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客户优势和网点优势,在十余年的发展中培育了强大的业务基础,可利用便捷的交易清算通道、丰富的客户资源和研究能力,为信托公司开发产品提供技术和才智支持。而信托公司制度优势独特、业务范围广、市场需求增长迅速等特点,也成为双方合作的基础。
另外,在金融功能互补方面,证券投资和信托投资产品有较大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证券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数据仓库,协助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证券化、证券投资组合构建等方面开发适应各种投资风格的产品。在公司改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中介业务等方面,双方的合作空间也相当广阔。
总之,对于券商而言,在传统盈利模式面临困境、新盈利模式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起来的时候,必须强调“外引内联”,即在内部打破部门间资源割裂,加强业务联动,在外则与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各大金融机构建立战略联盟,实现客户资源共享。
风险
其一,关于保息承诺问题。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此外,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强调: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投资公司本身不得承诺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保本保息条款”,不得以支付信托赔偿金的方式变相“保本保息”。
另外,预计收益率绝不等同于承诺收益,后者属于违法约定。如“鲁信2003年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购买优先受益权的客户,其资产可获得固定的2%-5%不等的年收益。这种“保息”做法,显然有悖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其二,关于券商的法律地位问题。
从资金的进入通道分析,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后者进行管理,双方存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而证券公司与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从信托产品的销售渠道分析,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发售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即使存在保息承诺,也应被认定为是受托人———信托公司向投资者作出。在这方面,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从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职能分工的角度分析,在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中,券商作为“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决策咨询,这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在法律意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鲁信2003年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中,西南证券负责向山东国投提交信托资产的证券市场运作方案,由后者按照方案运作,在这种操作模式下,对投资者负有受托责任的,是山东国投而不是西南证券。事实上,按照中国《证券法》第159条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对于券商而言,比较现实的风险来自于市场评价机制,在目前股市大盘走软的背景下,如果向信托公司提交的市场投资方案,被证明运作效果不佳,则该投资品种的生命力将日益萎缩,信托公司将在“保息承诺”的压力下另寻合作伙伴。被信托公司“抛弃”的券商,其市场声誉将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对于这种几乎无风险的业务,券商显然会保持相当高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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