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届十三次董事会于2003年9月9日在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董事受权代表共计9名,经到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变更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变更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1000万元,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变更为“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5000万元,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二、审议关通过了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公司治理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经理工作细则》。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工作,维护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正确行使股东大会赋予的权利、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上述《规则》。希望通过上述《规则》,确保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合法权利;确保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运用公司资产;确保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完整,维护股东的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积极推进公司经营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整体经营运作风险的监控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理念,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具体内容见公告)
三、审议并通过了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与公司的《动能服务合同》、《综合服务合同》、《进出口委托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并提请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股份公司,上市时部分作为本公司生产、生活的辅助企业从本公司剥离至本公司的控股公司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于这些公司的服务对本公司来说是必须的,同时这些交易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晚所的要求,特制定上述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关联交易公告)
四、同意蒋书忱、刘庆芳两名董事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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