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蕾)记者日前获悉,券商发债除须提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须提交的五个配套文件外,还须提交《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监管意见书申报表》,就公司的法人治理情况和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向证监会作出书面阐述。
在公司法人治理方面,申请发债的券商须申报以下内容:公司股东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公司股东是否已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股东名册、公司章
程和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全部通过了证监会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却变相任职的问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出具了由本人签字的合规经营并承担违规经营风险责任的诚信承诺书、公司资产是否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是否未对其股东进行了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是否未向其股东提供融资、融资担保、融资性交易或接受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公司申请发债是否已经股东(大)会讨论和批准以及在申请发债前,证券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是否已对其不规范行为和问题进行了纠正。
至于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方面,申请发债的券商则应阐明,公司是否按照内部控制指引,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是否有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来履行合规检查等监控职能,及是否建立健全净资本的预警与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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