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即将试行
本报讯(记者刘兴祥)记者日前从权威部门获悉,为增加代办股份转让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买卖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集合竞价转让规则中增加可能成交价格的预揭示制度,并于2003年9月15日起试行。
据悉,所谓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是指,在最终撮合成交前若干既定的时间点,对每一时间点前输入的所有买卖委托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撮合所形成的价格分时点进行揭示的制度。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行的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是在现行集合竞价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于转让日的10:30、11:30、14:00分别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一个小时即14:00后每十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十分钟即14:50后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与主板市场行情揭示有两点不同:一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预揭示的价格是虚拟成交价,而主板市场行情揭示的价格是真实的成交价;二是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只揭示既定时点可能的成交价格,不揭示成交量,而主板市场行情既揭示成交价又揭示成交量。??:?:?:记者郭蕾)记者日前获悉,券商发债除须提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须提交的五个配套文件外,还须提交《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监管意见书申报表》,就公司的法人治理情况和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向证监会作出书面阐述。
在公司法人治理方面,申请发债的券商须申报以下内容:公司股东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公司股东是否已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全部通过了证监会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却变相任职的问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出具了由本人签字的合规经营并承担违规经营风险责任的诚信承诺书、公司资产是否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是否未对其股东进行了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是否未向其股东提供融资、融资担保、融资性交易或接受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公司申请发债是否已经股东(大)会讨论和批准以及在申请发债前,证券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是否已对其不规范行为和问题进行了纠正。
至于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方面,申请发债的券商则应阐明,公司是否按照内部控制指引,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是否有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来履行合规检查等监控职能,及是否建立健全净资本的预警与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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