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从9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重型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II号标准),这标志着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控制机动车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近30个排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标准,形成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车和发动机在内的较为完备的排放标
准体系。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执行的重型汽车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限值,与相当于欧洲Ⅰ号排放标准的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比有很大降低,如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功率≤85KW颗粒物排放限值降低75.4%,重型汽油车一氧化碳排放限值降低71.5%。新标准的实施将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引起的空气污染。
国家环保总局要求,从2003年9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17691、GB14762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型式核准申报。已通过GB17691、GB14762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车辆和发动机,可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至2004年8月31日为止。
从9月1日开始,所有进行定型的重型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II号标准),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申报。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发动机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发动机型视同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9-9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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