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上述行为作出严格约束。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从四个方面规范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及相应的清理、查处
原则。
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通知》限定: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代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偿还债务等。
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要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通知》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要求上市公司自《通知》发布一个月内,自查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且自查报告经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审核后,要在年报中披露。
对如何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国有控股股东违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规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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