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唐福勇
身份模糊 无人监管
从出生到现在,担保公司也已有近四年时间了,可担保公司至今还没弄明白,自己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企业或机构。是属于一般企业?还是金融服务机构?这个问题没弄明白,以
至于到了需要监管的时候,谁来当这个“监护人”也就悬而又悬了。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总经理刘利坤对记者说,原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由人民银行一家监管,1999年国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试点意见》规定“省市设立由经贸委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及商业银行等部门组成的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但实践中的确没有落实谁来监管这个行业。
业内人士称,由于担保规模不大,许多地区没有建立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处长李建安说,因为担保公司不是银行的下属机构,而且也没界定是不是一个金融机构,而人民银行只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行业人士担忧,正因为这个高风险行业进入没有门槛,而国家和地方目前又鼓励信用担保,在政策上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但享受优惠却没有做这行的事,对今后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是有很大影响的。
李建安表示,钻优惠政策的空子而不给国家做事,那么这就会扰乱整个信用担保行业。在湖南,担保公司可以享受免收3年的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记者在长沙市政府今年6月23日的《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若干意见》中也清楚地看到,担保公司自注册之日起免征三年营业税。并且市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其用途用于对担保机构的补贴或直接委托给专业担保机构运营。
尽早给担保公司一个规范合理定性显得格外迫切,业内人士指出,除了行业定位之外,担保机构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业会计制度也是个问题。另外,担保机构是否缴纳所得税,营业税的减免政策如何延续,怎么持续也应有个规定。同时,与银行的合作、风险分担、放大倍率和利率上浮的问题都应尽快考虑。
准入 扶持 监管
原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狄娜在“十四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上曾指出,几年来,提担保行业一直做六个制度的建设,即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和补偿制度、受保企业信用评级制度、风险控制和损失分担制度、行业自律和维权制度,最后是政府的协调和监管制度(在没有法律之前是协调,有了法律之后是监管)。
到目前为止,行业自律和维权制度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如北京、山西等成立了担保行业协会,江苏也组织全省的担保机构定期举行活动。狄娜指出,担保工作应避免“三年不赔,一赔到底”的现象发生。
湖南省在今年5月对全省担保公司进行调查后建议:鉴于担保公司是体现政府政策目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高风险行业,政府应对担保公司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
各级政府可考虑将各种过去由财政、科委、农委、劳动等部门发放给中小企业的各种发展、引导基金、资金转为对应的扶持担保基金,注入到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账户,这样既放大了资金扶持效应,又支持了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建立补偿机制,政府每年可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补偿担保机构因赔付造成的担保基金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担保公司3年的营业税。同时,建立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制度,既要鼓励扶持强势民营资本进入,防止垄断行为,又要防止小而滥造成无序竞争和潜在风险。
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理顺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对目前存在争议的风险共担、放大倍数、担保(反担保)认定标准、落实基准利率不上浮等问题,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真正建立起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优势互补、风险联动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
首任中国证监会主席、资本市场研究会主席刘鸿儒曾明确表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建立起以中小企业为突破口,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社会化信用体系。选择市场公开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确保担保公司得到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的支持,首先是各级政府要在本级预算中编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出预算,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其次是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和自律制度,并推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从业证书制度。
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总经理刘利坤对记者表示,我国的信用担保总体上已由试点探索阶段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担保作为一个行业已经形成。尽管各地发展不平衡,但应有个明确的部门来监管,以避免当前担保行业的无政府主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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