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岭
设计一个法律或某个制度的目的,当然都是为了达到某个价值目标。但是,如果法律或制度实行起来却无法达到或接近既定的价值目标,这就会造成法律或制度与既定的价值目标之间背离的现象,这种现象,用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来说,就叫做“法律失效”。
9月6日《中国青年报》一条题为《北京不再严格限制养犬》的新闻说,北京市人大新修订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删除了1995年以来的“严格限制”字样,并将养犬人首付管理费由过去的5000元降至1000元;8年前,北京市之所以出台这个法规,是想以“征收高额管理费”为手段,对养狗加以“严格限制”,理由是有不少市民抱怨养狗妨碍了别人,破坏了环境卫生。
这些年来,全国很多城市对家庭养犬采取的管理办法基本上和北京的管理办法大同小异。这个办法的突出特点是收取很高的管理费。结果在很多地方因为管理费过稿,且办理养犬的手续过于烦琐,便有不少的养犬者索性不办任何手续,爱怎么养就怎么养。而真要一个个查起来,恐怕我们还付不起这样的监管成本。这算不算局部的“法律失效”呢?
一项制度设计得不周延,缺乏可操作性,便不仅仅是失效的问题,还可能带来某些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比如,美国的内华州曾经生长着一种吃羊的野生动物叫科纳特,严重威胁着当地的重要产业养羊业。为刺激人们捕杀这种动物,该州制定一项法律,要求每一个政府官员都买一双科纳特的耳朵带到办公室来。结果农民为了有更多的科纳特耳朵买给政府,便在家里喂养这种野生动物。本来旨在推动生产发展的法律,现在起了反作用。这只能怪法律的制定者们考虑得不够周全,留下了可供人钻的“空子”。
而非法养犬,实际上是一种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狂犬病的传播,当然涉及公共利益)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这肯定会动摇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信用,进而培养一种蔑视公共生活准则的公民私性,反过来影响我们公共生活的品质。再说本意是限制养犬的规定,因为可以收取高额的管理费,会不会被少数管理者利用,变相纵容人们养犬呢?
养犬毕竟是小事。而最新一期的《了望》周刊发表的《家庭财产申报6大缺陷制约“终端治腐”》一文称,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实施八年的实践说明,其作用是很有限的,效果并不理想。也就是说,也有个“法律失效”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设计得不科学。比如,对违反《规定》的申报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责任制度,并不涉及法律责任。结果在某些地方申报人一般是填报多少算多少,“只是走一走过场而已”。这个“法律失效”的危害不算小吧?
美国学者塞德曼在《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一书中说:“法律并不永远导致立法者所期望的那些行为。正如人们扣动扳机时,枪却不发火,甚或更糟,它就在猎手的眼前爆炸。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法律是失效的。”看来,防止法律法规的失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惟其如此,才更需要制度的设计者们不但要汲取更多的经验,尤其是法治文化发达国家的经验,还要有排除特殊利益干扰的坚强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