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学
本地电视新闻(郑州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件尴尬事,公安人员为一个在雨中露宿街头的流浪者买来矿泉水和面包后,将其送往救助站。然而到了救助站,对方却因流浪者偏瘫而拒绝接收,称救助站不是医疗机构,患有疾病者不在救助之列。公安人员指着救助站门前贴着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里的“救助范围”(一是自身无力解
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质问:这里并未规定患有疾病的流浪者,你们可以拒收。对方回答:正是因为没有规定,我们才可以不接收!无奈,双方在对峙了两个小时后,公安人员只得又将流浪者拉走,而当时正值深夜,小雨还在下着……
看了这则新闻,我心里很不是滋味。当然,我首先得要求自己去理解救助站的难处,他们属公益机构,靠财政拨款,每年就那么点儿钱,而面临的却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流浪群体,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接收,估计过不了两天就撑不下去了。但尽管这样,我还是想替公安人员再反问救助站几句:如果照你们这个意思,被救助对象是不是都必须好胳膊好腿儿的,身上一点毛病没有?我们知道,流浪者天天跟残渣剩饭打交道,难免会染上点疾病,或伤风感冒,或创痍满身,救助站是不是都要拒之门外?
当然,偏瘫跟上面所说的小病小灾不能同日而语,而且我也理解,救助站其实是担心万一哪个病人在救助期间死亡,可能会惹来一堆麻烦。但我想,这种担心绝不足以抵消你本身所应担负的责任,况且真有意外发生,是谁的责任自会查清。救助站不是菜市场,无权“挑肥拣瘦”,只要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应实施救助的对象,就只能责无旁贷地给予救助,否则就是违法!而至于什么“正是因为没有规定,我们才可以不接收”之类则完全是狡辩,因为甄别一个人是否为救助对象,不是看他患不患病,而是看他当时的境遇符不符合救助范围。
由此我还想到了近日民政部有关官员所提出的“被盗、被骗、被抢者不在救助之列”而引发的争论。要我说,这同样是违法的,还是上述原因,一个部门岂能肆意曲解法律?
7月22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民政部召开的工作会议上专门强调:“决不能让新法、良法在执行的过程中扭曲、变形。”而现在看来,这新法、良法在某些地方已然有所变形。回良玉还说:“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加大财政投入……现在我们有能力花这个钱,关键是对困难群众要有感情,要有爱民之心。”回味这句话,我们就可看出,一些地方政府所强调的经费不足问题,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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