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区域化管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正在修改 2003.09.09 08:00:00经济日报[ 2 版]
本报厦门9月8日电 记者钟云华 殷陆君报道 在今天中国投资洽谈会的中国出口加工区政策宣讲暨投资环境推介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宣布,政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出口加工区的服务管理,同时,加强对出口加工区的区域化管理,以推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
的协同和可持续发展。
龚正说,政府部门下一步将重点从两大方面探索出口加工区包括保税区的发展之路:一是突出区域化管理的特点,加强产业导向和政策引导,促进保税区依托现代物流的发展做强做大。同时,进一步发挥区内仓储服务功能,优化出口加工区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区内加工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二是积极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在区内加工贸易管理上,从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向以区域为单元的管理转变,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龚正还透露,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修改。对其中第二十条关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经主管海关核准,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商品,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凭管委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同时对第二十一条有关区内企业将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加工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海关正在积极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将《出口加工区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据悉,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已经达到38个,其中21个通过验收。这些出口加工区进区企业达到447家,投资总额47.5亿美元,为我国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作者:钟云华 殷陆君资料来源:经济日报【上一条】【下一条】[关闭]为了保证准确阅读经济日报网络版,请将中文平台字库设为国标扩展码(GBK)建议用IE4.0 以上版本 800 x 600屏幕分辨率浏览。经济日报社,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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