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简称:乐山建行)诉乐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简称:市政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水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占85.75%的权益)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事项简介:
乐山建行诉市政公司、水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3年6月16日受理,并向本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公司在二00三年度半年报的诉讼事项中进行了披露)。
2、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分行
代表人:李奕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毛杰,四川乐山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波,四川乐山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林,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莉,该公司财务科副科长
被告: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虎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华芳,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虎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董事会秘书
1999年5月25日,乐山建行与市政公司签订了〖1999〗流字第(06)号《借款合同》,约定由乐山建行向市政公司提供600万元借款用于滨河路工程建设,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5日至1999年12月25日。当时,在乐山市有关部门协调下,水公司和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市政公司尚欠47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乐山建行于2003年6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市政公司已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目前尚欠本金400万元及利息939872.15元。
3、判决情况:
公司于2003年9月3日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乐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939872.15元。
(2)、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市政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乐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追偿。
(4)、驳回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水公司和本公司为市政公司在乐山建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在乐山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才提供的,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便联系乐山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由乐山市财政局以“乐市财政综报〖2003〗41号”文《关于分期安排资金偿还市政公司银行贷款的建议》做出了还款承诺:①从肖坝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先期还70万元本金(已在诉讼期间归还,目前尚余400万元本金);②2003年11月底归还本金200万元,2004年11月底归还200万元,利息届时一并归还,利息应调整为现在基准利率。
根据乐山市财政局的还款承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较小。
二、本公司诉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公司电费纠纷案
公司诉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公司354.43万元电费案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日判决公司胜诉(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2003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均已抵押给金融机构,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本事项公司已计提坏帐准备531641.32万元,预计将减少当期利润300万元左右。今后,公司将密切关注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状况,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以减少公司的损失。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九月九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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