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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9月5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8月19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广州分行。
2、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起因:2002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的贷款,期限从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2月27日,并约定:债务人(包括债务方、担保方)不能按期还款,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以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南华西街第五工业区1号楼作为抵押物,为被告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但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贷款壹仟捌佰万元整;
(2)要求被告偿付拖欠的贷款利息、罚息(按合同规定的计算标准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3)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
5、开庭日期:2003年10月21日8时15分
6、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影响将视法院的开庭判决结果后再作进一步分析。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传票(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号。
2、应诉通知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号。
3、举证通知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401号。
4、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401号。
5、起诉状。
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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