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3年9月8日收到本公司国有股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成都国资”)的书面通知,成都国资已于2003年9月8日与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双良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书面通知及补充协议(三)有关内容如下:
一、成都国资与双良科技已于2003年1月12日签署了一份《关于转让18.64%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及一份《关于托管18.64%股份之股份托管协议》、于2003年5月23日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03年5月28日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该一份协议以下简称“第二份补充协议”)(本条前述的所有协议以下合称“已签署协议”),约定成都国资应按已签署协议之约定将成都国资持有的(以下简称“蜀都股份”)18.64%的国有股(共计37,699,255股,以下简称“拟转让股份”)转让予双良科技且双良科技应按已签署协议之约定从成都国资处受让成都国资持有的拟转让股份。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已签署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
根据已签署协议之相关约定, 双方同意确定拟转让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7元(大写:人民币壹元肆角柒分),全部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55,417,904.8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壹万柒仟玖佰零肆元捌角伍分)(以下简称“原股份转让价款”), 现经双方进一步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本补充协议以调整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 同时,修改且仅修改已签署协议中与拟转让股份之转让定价相关之条款。
二.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现双方同意对且仅对已签署协议中与拟转让股份之转让定价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 为此, 双方协议如下:
1.经双方协商同意, 拟转让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从每股人民币1.47元(大写:人民币壹元肆角柒分)调增为每股人民币1.55元(大写:人民币壹元伍角伍分), 同时,全部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亦从人民币55,417,904.8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壹万柒仟玖佰零肆元捌角伍分)调增为人民币58,433,845.2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叁万叁仟捌佰肆拾伍元贰角伍分)。即:除已签署协议所约定的双良科技应向成都国资支付的原股份转让价款之外,双良科技应就从甲方处受让拟转让股份之事宜再向成都国资支付人民币3,015,940.4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壹万伍仟玖佰肆拾元肆角)(以下简称“调增价款”) 。
2.在已签署协议所述之双良科技向成都国资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双良科技应将调增价款汇入第二份补充协议第一条所述之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以下简称“指定帐户”),在拟转让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全部过户至双良科技名下前,该指定帐户由双方共同监管,如拟转让股份在2003年12月31日前在证券登记机构全部过户至双良科技名下,则该指定帐户将由成都国资全权管理。除履行双良科技在已签署协议项下之原有付款义务外,在双良科技将前述调增价款汇入指定帐户后,双良科技即被视为其已向成都国资支付了已签署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双良科技应向成都国资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3.双方进一步同意,除对已签署协议中与拟转让股份之转让定价相关的条款按本补充协议第1条、第2条进行修改、补充外,已签署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为双方所遵守且已签署协议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不发生任何变化。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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