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对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化集团)占用公司17,271.70万元资金,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政发[2002]96号文、石嘴山市财政局石财发[
2003]74、75、76号文件精神,公司对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代民化集团偿还的石嘴山氯碱厂整体资产实施了有效托管,经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瑞衡分公司评估并出具中宇瑞衡评报字(中2003)第31号和第33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总值为17,479.27万元,作为民化集团偿还占用。偿还事项已经公司200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3年5月15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偿还资产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将重大资产置换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公司将根据审批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半年度报告中增加以下内容:
五、重要事项
(三)重大资产置换事项:
对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化集团)占用公司17,271.70万元资金,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政发[2002]96号文、石嘴山市财政局石财发[2003]74、75、76号文件精神,公司对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代民化集团偿还的石嘴山氯碱厂整体资产实施了有效托管,经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瑞衡分公司评估并出具中宇瑞衡评报字(中2003)第31号和第33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总值为17,479.27万元,作为民化集团偿还占用。偿还事项已经公司200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3年5月15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偿还资产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将重大资产置换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公司将根据审批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石政发[2002]96号文件《关于宁夏金昱元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石嘴山氯碱厂由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托管的通知〉,公司已于该文件下发之日即2002年12月23日起对氯碱厂实施了有效控制,并享有托管期间的所有权益,承担托管期间的全部责任。
在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过程中,因以上资产置换尚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过程中,故未作披露。
对于公司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中披露不详尽之处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表示歉意。
董事会
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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