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斌
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查处一起公司虚假注册资本150万元的大案。由于此公司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经查实,沈阳一家变压器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
该公司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董事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注册资本50万元增加到200
万元,由王某出资至100万元、徐某出资至50万元、张某出资50万元。上述3人出资以一张1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为据。辽宁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根据15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出具了验资报告,变压器配件公司拿着验资报告到登记主管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
此后,该局对变压器配件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一事立案调查,150万元进账单的出具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和平区支行南市分理处证明:“在我行业务中,无此笔进账单业务记录。”该公司掩盖上述违法事实,由会计白某制作假会计账目、原始凭证,以还借款的名义,用假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将注册的资本200万元还给其代账的其它3家公司,以达到平账的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追诉”中规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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